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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過去自行把國家文物複製品及餐飲銷售、服務業務委託自家的消費合作社,甚至在2001年至2008年間把新台幣1.7億元的盈餘私自分配給員工,引發社會譁然,也促使立委提案修法。

立法院在去年三讀修正通過合作社法「故宮條款」,未來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的業務若賣給「非社員」,不可超過營業額的一半,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嚴格限制不得超過營業額的30%,對於「非社員」創造的收益也明定強制提列為公積金與公益金,不得分配給社員。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16日)進一步訂定子法,通過「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草案,除明定上述規範,也鬆綁法規,讓全國4千多個合作社可有限度提供非社員使用,以維持合作社的生存發展並提升競爭力。

內政部表示,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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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原規定不得提供非社員使用,缺乏適應社會快速變遷的彈性應變機制,影響合作社的生存發展,經參酌國際合作事業潮流趨勢,並配合法規鬆綁政策,因此開放合作社業務可以有限度提供非社員使用,以利我國合作事業發展。這次訂定的重點除規定合作社得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項目、業務範圍及業務限額外,並規定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收益應全數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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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合作社解散後,應優先捐贈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協助政府推展合作事業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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